略论人民代表的代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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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太守 

出  处:《唯实》1989年第2期27-29,共3页

摘  要:由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各级人大,则是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所组成。对人民代表来说,他在从事法定的代表职务活动时,就担负起了对国家事务予以决策的重任。因此,人民代表理应具有相应的代表能力。所谓人民代表的代表能力。

关 键 词:人民代表 国家事务 国家权力机关 人大会议 政治体制改革 政权组织 民主的形式 社会主义法制 意识程度 年龄老化 

分 类 号:D2[政治法律—政治学] D6[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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