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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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秋平[1]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出  处:《魅力中国》2009年第4期6-8,共3页

摘  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违法行为。在经济上对过错方予以制裁。对无过错方给予补偿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该翻度的确立是新修改后的《婚姻法》盼亮点之一,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完善。但实施后在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举证难、赔偿范围狭窄等问题、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条件限制过严、赔偿无据可依等。为了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保护和救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目的,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据此进行了论证。

关 键 词:婚姻 离婚损害赔偿 过错方 无过错方 完善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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