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夫妻与商事主体对投资经营财产的权利义务界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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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健[1] 向红全[1] 

机构地区:[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8期60-63,共4页

摘  要:投资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商事主体,有别于出资人。商事主体不得与出资人的财产混同,其财产独立。商事主体的财产经营行为有别与自然人的行为,属于受商法调整的商行为。因此,夫妻对投资共同财产的权利行使应符合商事规则,否则,应承担责任。

关 键 词:商事主体 财产独立 经营行为 财产责任 夫妻财产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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