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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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广西经济》2009年第3期5-5,共1页

摘  要: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关 键 词:再就业税收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 教育费附加 社会保险费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4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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