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人形态的立法构造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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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梅[1,2]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出  处:《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09年第2期26-32,共7页Russian,East European & Central Asian Studies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8C04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俄罗斯民事立法中的法人概念使法人的独立财产可以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也可以和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相关联。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这样的立法构造使俄罗斯的法人主体范围呈现开放特点。俄罗斯法人形态及其责任的立法构造给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相对于人的财产的独立只要求财产客观的独立状态,法人财产的来源基础可以不限于所有权,但不影响法人责任的承担。法人责任与成员责任可以有不同的组合,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不影响法人人格构成。

关 键 词:俄联邦民法典 独立财产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 

分 类 号:DD913[政治法律—法学] D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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