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督模式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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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波[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

出  处:《财会通讯(中)》2009年第4期156-157,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置监事会,作为公司最高监督机构。其中规定:“监事会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专门监督机构。”在监事会的组成上,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限公司监事会的监事中应当有股东和公司职工的代表。

关 键 词:财务监督模式 《公司法》 公司监事会 专门监督机构 缺陷 高级管理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状况 

分 类 号:F231.6[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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