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被引量:20

On Its Determination And The Act Modes Of The Principal's Liability Attribution In Agency By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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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国喆[1] 

机构地区:[1]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65-67,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的可归责性是其承担履行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其特点是并不以主观过失为必要,而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挪动。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必须斟酌多种因素特别是结合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进行弹性化处理。本人可归责性的行为样态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关 键 词:表见代理 可归责性 弹性化处理 行为样态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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