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定时播放视频行为的司法认定探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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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静[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4期31-35,共5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定时播放是网络播放视频的主要形式,也是通过因特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行为方式。因运作模式新、立法滞后等原因,导致司法适用混乱。以两例截然不同的生效判决为例,对著作财产权的有关权项进行逐一分析,探讨对该行为的司法认定,指出定时播放视频行为既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特征,又不符合广播权"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特征。就现行法而言,只有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权来加以保护,然而这也只能是司法实践中的权宜之际。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及技术中立原则考虑,应当扩张广播权定义,以规范法律适用。

关 键 词:定时播放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7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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