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软件的大众市场许可--以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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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颖[1,2] 何天翔[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 [2]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出  处:《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4期59-67,共9页Pacific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研究》(项目批准号:07BFX079)成果之一;广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5G-05)成果之一

摘  要: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采涉及出版商、经销商和最终用户三方当事人及两份合同的交易方式成为惯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首创"大众市场许可"的概念,对以上三方当事人及两种关系进行规范,限制事后条款的效力,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为建立信息时代的合同法规则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努力。虽然目前《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美国遇到一些困难,但仍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关 键 词:大众市场许可 计算机软件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事后条款 

分 类 号:F471.26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43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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