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与适用  被引量:5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鲜铁可[1] 赵志华[2]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法学博士100726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100088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4期3-5,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内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方面。本次修正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刑法的一次全新修正,是刑事法律自我完善的最新体现。这次修正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影响交易力犯罪的规定,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最后,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从网上征求公众意见,鼓励公众参与到刑事立法中来,体现了很强的民主性。为了更好地为检察实务服务,《中国检察官》从本期起,以专题的形式从学理和实务的角度对相关修改条款进行解析,以飨读者。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法修正案 修改 贪污贿赂犯罪 第七次会议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