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事故中的“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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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金国 朱媛 

出  处:《中国公路》2009年第9期94-95,共2页China Highway

摘  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来行使保护“村道”的行政管理职能是不现实的,“村道”范围太广,承担责任过重,很容易因“道路管理瑕疵责任”被追究赔偿责任,如今,村道交通事故引发公路部门败诉和“连坐”的状况频发。因此,即将出台的《公路保护条例》作为上位法,应当对此进行明确。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行政管理职能 交通主管部门 赔偿责任 公路部门 道路管理 保护 

分 类 号:U491.31[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U472[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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