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注意义务之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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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弓[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7期102-109,共8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 2007年3月6日,海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网站(网址为:http://www.lvye.info)绿野论坛-结伴出行-登山活动版发布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在计划中说明该活动的发起人为海、玛瑞亚,人数限制11人,活动强度1.5级。活动经费由全体队员均摊。

关 键 词:安全注意义务 社会活动 组织者 违反 登山活动 公司经营 活动强度 发起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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