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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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立梅[1]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理论学刊》2009年第4期85-89,共5页Theory Journal

摘  要:业主自治制度是物业管理制度的核心与灵魂,业主自治组织法律地位的明确对于理顺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对于业主自治组织法律地位规定的欠缺,造成理论和实践上都出现了一些问题,使业主自治组织在诉讼实践中地位尴尬,削弱了其在代表与维护全体业主权益中的作用。其关键是如何看待业主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根据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应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指的是业主团体的权力机构、会议形式;另一方面它也指代业主团体本身。在我国立法引入业主团体概念之前,能够担当起业主自治组织重任的是业主大会而非业主委员会,其法律性质也应为非法人组织。业主委员会只能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关 键 词:业主自治组织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法律地位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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