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资的来源与性质是权属认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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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金平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8期23-2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均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房屋权属证书自然不能作为认定讼争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据。此时,法院应对房屋权属证书在涉及确权之诉等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作出审查分析,并严格按照相关证据规则对讼争房屋的权属作综合认定。其中关键在于,不仅应查明房产的出资问题,还应理顺法律关系,对财产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如果房产的出资既具有家庭共同财产性质,也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应认定该房产系相关权利人的共有财产。

关 键 词:房屋权属证书 财产性质 权属认定 出资 民事诉讼案件 证据规则 证明效力 权利归属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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