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公房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犯罪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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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明德[1] 陈柱钊[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8期52-5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物业公司的管理层干部利用审核公房承租人资格的职务便利,低价向自己的亲友或他人非法出让不具流通性的公房承租权,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虚构成为公房承租人同时,利用房产交易中心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操作方式,制作出具虚假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材料,使公房产权得以顺利变更登记到个人名下,以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获取房屋转让后的巨额差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关 键 词:职务侵占罪 公房 数额计算 犯罪 公有住房出售 职务便利 物业公司 操作方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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