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动产服务商标构成混淆的考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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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建军[1] 汪洪[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8期95-9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原告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是在天津注册的一家房地产公司。2000年7月,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 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即不动产出租、管理等服务项目,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7月14日至2010年7月13目。1999年4月,原告在天津市开发了东海岸住宅区楼盘,在该楼盘的销售宣传广告中,原告使用了 商标标识。

关 键 词:服务商标 不动产 商标构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房地产公司 考量 服务项目 天津市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76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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