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固扣”与“医疗红包”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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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柴慈永 

机构地区:[1]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9年第2期26-26,共1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首先,来看“医疗回扣”。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表述,“医疗回扣”是指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且《意见》把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也认定为“医疗回扣”行为。从其内容上可以看出,“医疗回扣”行为本身符合受贿类犯罪的必备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 键 词:医疗器械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职务便利 红包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医药产品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TH7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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