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模式的性质及治理关系探究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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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凤芹[1]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5期45-50,共6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5JJD630032);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创新团队项目(2008T058)

摘  要:文章对典型的"公司+农户"形式合约的研究表明,企业和农户的合约是按照市场原则签订的,企业虽然处于强势地位,但并非完全垄断;签约后,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分配依赖于双方专用性投资程度,即专用性投资越强,获得的准租金越多,而专用性投资因为市场变化也常成为对方反敲竹杠的条件。文章重点讨论了物资资本专用性投资与关系专用性投资所导致的企业和农户互有的准租金挤占问题,主张采用保护性措施和建立激励惩罚机制让合约进入一种自我履约的状态。

关 键 词:专用性投资 准租金挤占 垄断 

分 类 号:F30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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