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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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德新[1] 马绍峰[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

出  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85-89,共5页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中的焦点。现行土地产权法律制度有成功也有不足。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不必在自己的所有权上创设他物权。农村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集体"虽然由特定的人组成,也对特定的土地拥有所有权,但一个具体、特定的农民没有所有权,而且组成集体的农民谁也不拥有某一块具体、明确的土地的所有权。在现行的政治制度和宪法的原则框架内,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可以建立"政府拥有所有权,农民享有永佃权"这种法律制度模式。在市场经济发展到比较成熟和高级阶段时,可以采取"政府拥有所有权,农民拥有所有权"这种二元主义立法模式。

关 键 词:农村土地 所有制 所有权 永佃权 

分 类 号:DF4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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