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接银团贷款适用美国证券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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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阳露昭[1] 史佳佳[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144-154,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具有证券的某些特点,因此,对国际间接银团贷款适用证券法更有利于保护参与银行的利益。在这方面,美国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根据美国证券法,国际间接银团贷款的参与协议和其书面证明票据都是证券。贷款行为的投资属性是国际间接银团贷款适用美国证券法的关键。在实现途径上,美国证券法通过对牵头行信息公开的规范实现对银团投资者参与行利益的保护。美国利用证券法规制有本国银行参与的国际间接银团贷款给我国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关 键 词:国际银团贷款 有价证券 牵头行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DF43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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