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改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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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铮[1] 

机构地区:[1]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无锡214153

出  处:《财会月刊(下)》2009年第5期45-46,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融资租赁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确认为应收债权,而应反映在"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其租赁投资净额应根据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确定。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出租人 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投资净额 

分 类 号:F832.49[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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