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行政调解的非警察权属性及其制度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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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振雷[1] 

机构地区:[1]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11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96-101,共6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公安行政调解是我国在多年的公安工作中逐步摸索出的极具中国特色的警务工作模式。现行公安行政调解具有法定性、可选择性和非强制性特点。从法律性质上讲,公安行政调解权虽与警察权密切关联,但是不具有警察权属性,而是一种行政相邻权。公安政调解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而是行政相关行为。在行政法治视野下,我国的公安行政调解制度除了应当保留调解自愿原则外,还应当确立调解的普遍适用原则、两种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替代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另外,应当增设调解辩论程序。

关 键 词:公安 行政调解 行政相邻权 行政相关行为 

分 类 号:D035.3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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