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宪政框架下的性质定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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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前红[1] 周伟[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9-15,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08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建议》(项目编号:HJ2008A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定位是其合法性论证的深层需求,同时也是排除制度设计困扰的必然要求。在宪政框架下,基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结构功能差异,可以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为权利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即批评与建议权的具体实现方式具有宪法依据。在这一定位下,通过可操作的程序设置和国家义务的履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不会减损,它将更注重公民的自愿参与性、民主性、程序性、外部性和有效性,其终极价值目标在于更为广泛意义上的人权保障。

关 键 词:人民监督员制度 宪政框架 定位 权利 权力 

分 类 号:D926.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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