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财产占有使用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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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裴桦[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26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92-95,共4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的前期成果之一.(项目号:08JA820004)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界和学术界多认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由夫妻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权。其实共同共有同样是有份额的,夫妻双方应当均等行使占有使用权。当一方独占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采用两种救济方式:一是民法上的救济方式——恢复占有使用权;二是婚姻法上的救济方式——采用非常财产制,进行婚内财产分割。但是这两种救济方式目前在我国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解释《物权法》第97条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 占有使用权 行使 救济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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