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一个被神化了的银行法制度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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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仲飞[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433

出  处:《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101-111,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BFX077);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07-0534)

摘  要: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监管机构或银行自己确定的银行用于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所需要的最低资本要求。现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导下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无法真正有效实现以保障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维护银行的稳健安全运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价值。只有正确理解资本充足率的功能,树立起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金融监管理念,建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二元监管模式,以资产不经风险加权的杠杆比率作为最低监管要求的同时允许银行运用内部模型决定与自己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经济资本,才能保障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并维护银行的稳健安全运行。

关 键 词: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风险 银行监管机构 杠杆比率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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