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收违法所得与审计听证关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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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拥军[1] 

机构地区:[1]安徽省淮北市审计局

出  处:《中国审计》2009年第9期46-46,共1页China Audit

摘  要:在审计执法实践中,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处以一定数额以上罚款时,基于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3条,会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于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听证的问题,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宜听证”,其依据有二:一是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与较大数额的罚款对行政相对人的惩戒程度相当。二是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关 键 词:审计听证 违法所得 没收 被审计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署 行政相对人 

分 类 号:D922.2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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