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野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困境与制度适应  被引量:5

On The Legal Dilemma & System Application For 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Under UN Convention Of Anti-Corru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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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峰[1] 蔡永彤[2] 

机构地区:[1]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200000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00

出  处:《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105-108,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由于该条规定存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使得实际司法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刑法衔接的角度出发,本文分析了根源于立法本身的矛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自首 推定 拒不申报财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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