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缺失及其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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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锐 侯秋哲 

机构地区:[1]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9年第9期59-60,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缺失 首先,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化。我国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使得缓刑犯的考察措施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缓刑犯必须遵守以下四项义务: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是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里对服从监督、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离开居住地的理由和时间等都缺乏细致明确的规定,没有对缓刑犯日常行为作出具体要求,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极差。

关 键 词:监督考察 考察内容 缓刑犯 监督机关 活动情况 规范标准 行政法规 日常行为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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