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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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佚名 

出  处:《税收征纳》2009年第4期42-42,共1页

摘  要: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将继续延长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关 键 词: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人所得税 教育费附加 税务总局 个体经营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4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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