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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鸿翼[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100726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17-24,共8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中国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行政检察是中国检察制度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亮点之一。民事行政检察独立承担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和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西方国家少有民行检察制度,加之民事行政检察起步晚,立法并不健全,导致每一次司法改革,民行检察都有存废之争、有监督范围大小之争、有监督权与审判权关系之争辩。但总体来看,民事检察制度有其存在合理性,也有其现实必要性,这已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缺位,会导致执行程序机制上权力配比失衡,使法院的权力失去应有的制约,造成怠于执行和违法执行交互存在。探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模式与程序,建立完备的检察监督制度,是继续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必由之路。本刊编辑部注意到,我国法学、实务界不少人士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改革看法颇多歧异。为了充分探讨民事行政检察的存废之争、监督范围大小之争以及监督权与审判权关系之争辩,本文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民事行政检察概念、地位以及合理科学配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王鸿翼厅长的论文主要阐述的问题,这篇文章可以为以后设定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改革的总纲提供重要启示。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和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冯仁强副检察长都选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这一当前司法改革最为热点的问题入手,前者从理论基础、监督路径及制度构建三方面进行深入论述,后者依据修订后《民事诉讼法》执行救济程序规定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具体构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田凯博士提出了检察机关应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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