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结构的方法论意义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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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占生[1] 

机构地区:[1]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96-99,共4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6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资助项目(2006DFX008)

摘  要:法律规范结构既具有本体论意义,也具有最基本的方法论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标准,法律规范通过内在要素及要素间的逻辑联系体现其标准意义。要素有二:其一指示规范的适用对象,为"对象标准";其二赋予规范对象相应的法效果,为"法效果标准"。二要素的逻辑联系是,如前者适用则后者也适用。而其方法论意义则表明,对象标准为法效果标准指示适用的对象和路径,司法者必须尊重并接受这种指引,方可正确达至个案裁判之目标。进一步讲,对象标准有"概念"和"类型"两种形态,由此又有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两种基本思维方式的区分。

关 键 词:规范 结构 要素 标准 方法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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