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于教育服务的高校校生关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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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俊学[1] 张兴[2] 

机构地区:[1]湖南工学院副院长、教授,湖南衡阳421008 [2]湖南工学院学生处处长,湖南衡阳421008

出  处:《中国高教研究》2009年第5期17-19,共3页China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校生关系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现阶段我国高校校生关系呈现着行政关系、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同时并存的多重关系的局面。适应校生关系这种由行政关系向民事关系的转变,高校应树立教育服务办学理念,增强教育服务消费意识;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体制,逐步推行学分制;不断优化教育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求学者满意度;尊重学生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教育服务 校生关系 行政关系 民事关系 

分 类 号:G647[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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