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按照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不属于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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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芮文彪[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长

出  处:《半导体行业》2009年第2期42-47,共6页

摘  要:本案系一起涉及印刷线路板著作权的新类型案件,主要涉及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因此,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关 键 词:印刷线路板 工程设计图 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 著作权法 摩托罗拉 

分 类 号:TN41[电子电信—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TU71[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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