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权的性质——立足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背景的一种认识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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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桂明[1] 王德新[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124-130,共7页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体制改革的推进,使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社会"二元的社会结构正在形成,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正是在这种历史大背景下展开的。随着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公证机构由原来的行政机关转型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证明机构,我国公证权的性质势必也会发生变化。把公证权的性质界定为社会公共权力,深入探讨公证权的特殊内涵属性,并重新构建对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公证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于深化我国公证制度改革和解决公证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公证权的性质 政府职能社会化 社会公共权力 监督制约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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