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之一二 一起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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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西武[1] 

机构地区:[1]广州海事法院

出  处:《中国保险》2009年第3期45-48,共4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案情简介 2005年1月21日,金帆公司向太保公司传真投保单,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当日,太保公司根据投保单制作了保险单,并将保险单副本的财务留存联传真给金帆公司,要求金帆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单前言部分印有:太保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

关 键 词:保险合同纠纷 内河船舶 案例评析 合同效力 投保单 保险单 被保险人 保险费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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