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角色比较及启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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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文波[1] 李金龙[1] 谢玉华[2]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66-72,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市场化进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研究”(项目号:06BKS02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把其归纳为以下几个角色:法律制定者;劳动监察者;集体谈判的倡导者;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者,但各国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对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有赖于政府从法律、劳动监察、集体谈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调控。因此,我国政府可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及执法;促进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完善;促进行业工会建立;推动行业集体谈判等来发挥其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作用,倡导劳资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劳动关系 三方协调机制 政府角色 

分 类 号:C97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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