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林业信托的规制与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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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宏[1] 

机构地区:[1]浙江林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杭州311300

出  处:《浙江学刊》2009年第3期136-140,共5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林业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林业资产所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林业资产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信托契约,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林业信托财产并将收益交付予受益人的制度。林业信托同时受民商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约束,在实践中还与其他投融资法规发生交叉。当前我国关于林业信托制度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以公、私法混合的方式进行调整的。由于林业信托制度是我国林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事物,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没有足够的预期,尚待完善。当前,应对林地承包权信托中的财产转移和登记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更好地促进一般林业信托法规中公、私法的融合;在时机成熟时对公益林业信托进行专门必要立法。

关 键 词:林业信托 信托权 公法 私法 行政法 

分 类 号:F3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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