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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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伟[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3期79-83,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

摘  要: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制度,其法律本质是信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信托结构的安排上采取了类似日本的"一元信托"模式,但又具中国特色,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地位。我国学界有观点认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笔者认为,无论从共同受托人的构成要件上,还是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特征上来分析,二者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关 键 词:证券投资基金 一元信托 二元信托 共同受托人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83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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