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胡伟[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3期79-83,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
摘 要: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制度,其法律本质是信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信托结构的安排上采取了类似日本的"一元信托"模式,但又具中国特色,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地位。我国学界有观点认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笔者认为,无论从共同受托人的构成要件上,还是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特征上来分析,二者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83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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