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之不真正连带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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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旭辉[1]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9期76-7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或者第三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一直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作了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由于对该条文理解上的偏差,暴露出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如在实践中。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雇员同时起诉第三人和雇主,法院能否作为共同诉讼审理:如果雇员以第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后,

关 键 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真正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 提起诉讼 第三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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