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双重让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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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屹东[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0期17-2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债权让与系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债务人不具有处分债权让与的主体资格,债务人一旦得到通知,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双重让与中,成立在先的第一份让与合同生效,受让人即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获得清偿的请求权。第二份让与合同系原债权人做出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第二份让与合同的受让人先行获得了清偿,亦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同一债权 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生效 债权让与 法律效力 受让人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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