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与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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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咏梅[1] 苟文山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0期26-2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过户批注后,应对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即新投保人(新被保险人)就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因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则免责条款对受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关 键 词: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 生效 保险公司 保险标的 说明义务 被保险人 法定义务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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