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免赔事宜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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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增军[1] 袁秀挺[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0期30-3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要点提示】因律师私自接受法律委托事务而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但对律师是否私自接受诉讼业务的判断,不应将当事人在另案中的陈述视为自认,也不能将另案生效裁判中未予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的预决事实,而应结合相关证据重新作出认定。

关 键 词: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务 诉讼业务 生效裁判 责任险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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