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制的三层结构——和谐社会的行政之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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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闯[1] 刘福元[2] 

机构地区:[1]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长白学刊》2009年第3期83-88,共6页Changbai Journal

摘  要:对行政权的制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相对于"他制"的外部制约,行政自制是一种内部制约,是行政权在道德、法律、规则下的自我约束。道德自制为自制结构提供价值指向和主观要求,法律自制为自制结构提供合法基础,而规则自制则以其灵活性把道德要求和法律约束同时贯彻到行政人员的日常行为之中,三层自制共同构成了对行政权进行自我约束的有效通途,也构成了和谐社会中政府与公民之间和谐关系的有力支撑。

关 键 词:行政自制 道德自制 法律自制 规则自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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