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要件规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解析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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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保玉[1] 

机构地区:[1]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9年第5期62-66,共5页Law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招标项目<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08JJD820171)的前期成果之一

摘  要: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必限于债务人所有,非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上亦可成立留置权且无须以债权人"善意"为条件;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定,较之"牵连关系"的界定更为准确和妥当,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之规定是否妥当则值得商榷,不如理解或表述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 键 词:留置权 担保物权 成立要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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