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法中瑕疵权利的规制问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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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景林[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出  处:《法学》2009年第5期134-141,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211"第3期工程资助

摘  要: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瑕疵标的物,由此出卖人的履行行为不发生清偿效力,不发生危险转移。在危险转移之后,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再履行,主张解除或者减价,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偿还无谓支出的费用。为方便法律适用,需要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条文。买受人的瑕疵权利之间存在顺位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性,其他法律救济仅辅助性地适用。瑕疵权利与其他法律救济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关 键 词:瑕疵权利 危险转移 违约责任 竞合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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