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不必“另起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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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建通[1] 冯景[1] 黄善双[1] 

机构地区:[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10期26-26,28,共2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执行机关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在执行上产生了分歧,成为一时讨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在分析公安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不足和戒毒劳教所执行优势的基础上,探讨得出强制隔离戒毒由戒毒劳教所执行比较合理的结论。

关 键 词:禁毒法 强制隔离戒毒 戒毒劳教所 

分 类 号:D631.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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