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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课题组 刘国艳[1]
机构地区:[1]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27期18-31,共14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分税制的推行使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起了较为明确而稳定的收入分配机制,但是,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现行分税制仍存在着许多与之不相适应之处。如现行分税制并未按税种本身属性,而是更多地从减少改革阻力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出发,最终形成了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阻碍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的税种划分格局;现行分税制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的基础上,分税安排不是按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而是遵循本级优先原则,形成了层层向上集中的收入分配格局,并使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与收入能力严重不适应,最终导致基层财政陷入困境。因此,应该在合理划分各项财政职能重心和各级财政职能重点的基础上,与支出责任适当上移相对应,将收入能力适当下放,以此构建一个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税种划分格局和财力分配格局。为此,要在税种划分上,按照税种属性和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现行税种划分进行调整,对主体税种按照税种属性划分,以消除其不合理安排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对其他税种按照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划分,增强地方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者的收入能力。为减少改革阻力,可将部分主体税种用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在非税收入划分上,要遵循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非税收入分成机制;在财权划分上,要坚持中央集权为主,地方适度分权的财权分配模式;关于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分税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方面,应该结合财政层级的减少和地方税体系的完善,逐步推进省以下分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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