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权利效力确定的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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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芮松艳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09年第5期50-55,共6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及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商标的可注册性受现有在先权利的制约,这里的在先权利为广义概念,既包括在先的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等权益,亦包括在先商标权.

关 键 词:在先权利 商标法 时间标准 效力确定 包装装璜 知名商品 专利权 著作权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27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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