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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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富民[1] 陆一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2]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出  处:《江海学刊》2009年第3期228-233,共6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合同履行障碍及其救济制度研究"(项目号:06JA8Q003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传统的合同履行障碍"事实构成进路"不可能统摄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的履行障碍形态,将原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侵害债权、缔约过失责任与交易基础的丧失这些判例制度法典化,仍不能克服其本身内在的缺陷与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种较理想的能覆盖全部障碍渊源的进路即"法律效果进路"应运而生。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选择合同履行障碍"法律效果进路"时,完全可以以"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复合标准为连接根据,即在一级层面上采取"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进路",而在债务关系的二级层面上完全可以建构规制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侵害的多重体系,以顺应现代债法发展的主导趋势和开放潮流。

关 键 词:合同履行障碍 事实构成进路 法律效果进路 义务违反 不履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12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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