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善意取得系原始取得”申辩——与“善意取得系继受取得”说商榷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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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军[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6期125-130,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反对说称原始取得说存在难以调和的三大内在逻辑矛盾并无充分依据。在我国,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依不当得利制度解决,并非"发生与继受取得同一的效力";善意取得并非受让人的占有之效力,占有仅起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需要移转占有是因为登记在这里代替占有完成了公示的要求;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在受让人知悉时例外地不消灭是民法价值判断运用的当然结果。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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